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新建建筑应当尊重和保护周围建筑物的采光权如果新建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例如建设公共设施、道路等,且已经过合法的规划审批程序,即使可能影响到部分住宅的采光,也可以在给予受影响居民合理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进行。此外,如果原有建筑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但在法定程序下,法院可能会平衡各方权益,考虑公共利益,决定是否豁免侵权责任。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当顾及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新建建筑如果严重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实质上是对原业主相邻权的侵犯,原业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采光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建筑法规进行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若因相邻关系导致的采光权受损,可引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进行维权。
当新建建筑严重影响原有建筑的采光,导致后者的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甚至影响到居民健康时,原住户有权要求新建建筑的所有者或施工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方可首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房屋价值贬损、增加照明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