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这意味着,如果房产在被抵押或出售前已经出租,租赁合同将继续有效,新的所有者必须尊重并履行原有的租赁协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条被称为“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确保了租赁人的权益,即使房东出售房产,租户仍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居住或使用至合同期满。
根据《海商法》第142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船舶,并负责船舶在租赁期间的保养和维修,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因出租人的原因造成船舶损坏。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应当将船舶及其设备、文件交还给出租人,并保证船舶处于良好状态,能够适航。
另外,《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此项义务,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这意味着承租人应对租赁期满时船舶的基本状况负责,包括必要的保养和维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租赁期间船舶运营所必需的燃油、物料等消耗品的供应与结算。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燃油、物料等消耗品的结算方式,例如由承租人负责补足归还时的消耗品至初始状态或按实际消耗量支付相应费用,则应按照此约定执行。
在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关于租赁物使用后返还及其费用负担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正常使用造成租赁物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非正常使用或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的过度损耗,承租人应予赔偿。燃油、物料等消耗品通常视为正常使用的必然损耗,但具体如何结算,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