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意味着,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可以据此请求免除或减轻责任。
对于存储期限的调整,具体要看合同条款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存储期限。
仓储合同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存储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意味着,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确定存储期限,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或过去的交易习惯。
在法律体系下,仓储合同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订立的,其中并未对货物存储的最长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协商确定存储期限,只要该期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若货物长时间存放在仓库内,可能会出现价值贬损、货物自然损耗或因市场变化导致无法按原约定履行合同等情况,这将涉及合同履行的风险分配问题。此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存货人应当及时提取货物,避免给保管人带来过重的保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