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工,其解雇都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且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对于临时工,如果他们的工作期限已满或者工作任务已经完成,雇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此外,如果临时工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雇主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雇主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必须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预先设定的录用条件。此外,雇主应当在试用期结束前提出,而不是等到试用期结束后才提出。同时,雇主应当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确保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表明,孕期的女职工受到特殊的劳动保护,公司无权以非法定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强调了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禁止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