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外,如果赠与人因赠与导致生活困难,根据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也可以请求撤销赠与。
1. 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如果赠与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赠与人有权请求撤销赠与。
2. 赠与物权利瑕疵:如果赠与物存在权利瑕疵,如被查封、扣押或存在抵押权等,且赠与人在赠与时不知情,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3. 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如果赠与合同附有条件,受赠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撤销赠与: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 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或者对赠与人的生活有重大依赖的,但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该义务的。
3. 赠与合同附有条件,而受赠人未履行该条件的。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撤销对该未成年人的不适当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