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虽然需要配合调查,但在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上可以选择不回答,实际上构成了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帮助他们行使这一权利,避免在审讯过程中因不熟悉法律而被迫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立即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并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同时,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意味着,警方在完成初步侦查工作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将嫌疑人和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自首是指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意味着,即使嫌疑人自首,如果他们不构成社会危险性,警方可以选择不逮捕,而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