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这意味着,对于董事的更换或罢免,必须得到出席股东大会并且行使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罢免董事的决定需要在股东会上通过,且需要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
同时,紧急情况并不直接构成罢免董事的法定理由,但若董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利益或者有重大失职行为,根据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罢免其职务。紧急情况可能被视为这类特殊情况的一部分,前提是能够证明董事的行为对公司的正常运营或资产造成了即时威胁。
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董事在任期内,除非出现法定事由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不能被随意罢免或更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但罢免董事应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进行,且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同时,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是,如果董事出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因丧失任职资格、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等情况时,即使其任期未满,也可以通过合法程序予以罢免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