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员工的带薪年假天数应与其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相关。计算基数应是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员工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获取的收入。这意味着,带薪年假的工资不应低于员工的日平均工资,以确保员工在休假期间的收入不受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如果员工在离职前未能享受到全部的年休假,除非单位能够证明已经安排休假但员工自愿放弃,否则应当对未休年假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方式可以是补休或者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员工即将离职,一般以现金形式即“折现”的方式进行补偿较为常见。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对劳动者当年已满法定休年假天数但未享受的年休假,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于未休的年假,员工除了已经领取的正常工资外,还可以额外获得200%的工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