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的“第一百八十条”列举了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同时,《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意味着,对于特定类型的财产,抵押权的生效以登记为必要条件。
债务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是可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逃避原有的抵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即使抵押物被转让,原债务人仍需对抵押债务承担责任,新的所有人则在接受财产时应清楚其上的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对于抵押合同,如果借贷双方希望改变抵押物、抵押期限、抵押金额或者利率等合同条款,他们可以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变更这种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可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或审批,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