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同时,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或者损毁。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所有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若干问题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但经批准可以延长。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可以延长一次,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