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方必须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公民的出生、死亡、婚姻、离婚、收养、监护等生活状态变动,都应当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在父母离异后,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子女可以跟随任何一方登记户口。若双方同意子女户口不迁移,也可保持原状。关键在于父母的协商和子女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