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复杂或重大案件可能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由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合同纠纷,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对于侵权纠纷,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或者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不成立,法院则会裁定驳回异议。对于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间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首先,约定管辖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自由约定纠纷解决的法院,其优先于法定管辖。但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如果约定不明或无效,则应当适用法定管辖。
其次,法定管辖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统一的基础,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21条至第35条的规定中,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当无有效约定管辖或者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管辖确定案件的受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