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中,如果因为设计变更、业主指令等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3条,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7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包括因变更导致的延误赔偿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和施工规范,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施工变更,不仅违反了这一规定,也可能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因为这些变更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整体结构稳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单位有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而施工单位则需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若因设计缺陷、施工不当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而在后期使用中出现问题,可能需要根据合同条款来判断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