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住房条件而设立的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当按照规定比例缴存。这意味着,公积金不仅是职工的权益,也是其义务。职工不能单方面放弃单位应为其缴存的公积金部分,因为这是法定的雇主责任,不能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规避。同时,公积金的缴纳对职工来说有诸多益处,如低息贷款、提取用于购房、租房、装修等,放弃这些权益可能对职工的长期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其中,因离职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通常需要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段时间内(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2-6个月)办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通过个人承诺或协议来免除。即使员工书面承诺放弃,也不能排除单位的缴存责任。此外,公积金的缴纳对于保障员工的基本住房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这种承诺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