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通常出现在标准合同中,由一方预先制定,对方往往没有协商余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单方面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那么这样的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判断时,需要看条款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则可认定为不公平。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