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组织、领导、参加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或者实施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或者迫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四)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强迫其卖淫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此外,如果有其他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也会依法进行考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界定“以出卖为目的”,首先需要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推定其主观故意,如行为人是否有寻找买主、协商价格、完成交易等行为;其次,结合行为人事前、事后的言辞表达、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分析其是否存在出卖的动机和目的;最后,还需考虑行为人对被拐卖对象的实际处置情况,如是否实际进行了转手交易或者意图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