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海关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及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这意味着企业在收到商检结果后,有一定的申诉期,并有权向上级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检。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款,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虽然此项规定并非直接针对海关商检,但在实践中,企业对商检结果的异议也可以视为对行政行为的异议,因此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的商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首先可以向作出检验结论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申请复验。海关应当在接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验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若对海关复验结论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在收到复验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或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变更原检验结论或复验结论,以及要求海关重新作出检验决定。
1. 实事申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不得伪报、瞒报或者用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2. 提供单证义务: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真实、完整的商品检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装箱单、品质证明书等。
3. 配合检验义务:企业应配合海关实施现场查验、取样送检等工作,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货物包装接受海关检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
4. 遵守检验结果义务:对于海关出具的检验结果,企业应予尊重并执行。如检验结果显示商品不合格,企业应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销售、使用或出口不合格商品。
5. 承担法律责任义务: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具体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