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必须有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3. 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碍司法公正,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 情节要件: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此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对自首行为的基本法律规定,但同时,《刑法》也强调“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故意破坏证据的行为属于独立的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种情况下,虽然自首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但鉴于其破坏证据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自首、坦白和悔罪表现,以及破坏证据的情节与后果,决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界定证据被毁灭的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明知该事实材料可能作为证据使用却仍实施毁灭行为;其次,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证据的灭失、损毁或无法使用,即证据丧失其应有的证明效力;再次,该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即证据的缺失可能影响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