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海运合同中,如遇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运人无法按时交货或完成运输,那么他们可能可以据此主张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当一方违反海运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实际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货物损失、延迟交付导致的仓储费、转运费等额外支出。
2. 可预期利益损失:若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基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
3. 违约金与定金:如果海运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如果支付了定金,且违约行为符合定金罚则条件,守约方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即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
4. 特殊情况下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货物全损或推定全损,可能涉及保险赔偿和共同海损分摊等问题,违约方的责任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