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解过程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虽然该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调解期限,但通常情况下,调解应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尽快进行。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终止调解或者转向诉讼或仲裁等其他解决途径。
当合同未明确指定适用的法律时,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尝试寻找合同的“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也就是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其次,如果无法确定密切联系地,那么可能会适用合同签订地的法律。最后,如果以上都无法确定,可能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以上方式都无法明确,那么根据第62条,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相应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