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都不能强制进行。
2. 合法原则: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调解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也不能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尊重当事人权益原则: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抚养权、探视权等,确保调解过程公平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子女抚养权纠纷,首先鼓励并支持双方当事人在尊重子女权益的基础上,自行协商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方式。如果双方能以和谐、理性的方式达成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那么此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当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此时,就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
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调解过程中,律师、法官或专业调解员会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理性评估各自的生活条件、教育能力、与子女的情感联系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公平合理的抚养权解决方案。调解不仅有助于减少矛盾冲突,保护未成年子女免受父母离异带来的负面影响,还能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实现。同时,调解协议一旦经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便具有强制执行力,确保了调解结果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