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中,主观故意通常包括“明知”和“故意”两个要素。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明知”是指行为人清楚自己使用的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这种行为违法,但仍然决定实施。如果行为人只是疏忽大意或不知情,不能构成主观故意。例如,如果行为人误认为某个标志是未注册的,或者被误导认为有合法使用权,可能不被视为主观故意。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赔偿额,法律采取了多种计算方式。首先,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其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那么赔偿额将基于这个实际损失来确定。其次,如果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明确,那么赔偿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计算。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情节、侵权范围等具体情况,按照法定赔偿限额(目前为人民币300万元)来确定赔偿额。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假冒商标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未获得商标权人的有效授权;其次,行为人制造、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再次,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即误认为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或者与商标权人有关联。此外,还包括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等便利条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