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销售的药品是假冒伪劣的,二是销售行为是故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都可能构成此罪。这里的“假药”包括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擅自改变药品成分、规格的药品。此外,即使销售的药品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伤害,只要存在可能的危害,也可构成此罪。
1. 检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药品检验机构才能进行药品的定性、定量检验,且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2. 检验程序:检验过程需要遵循《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包括通知当事人、提供样本、记录检验过程等,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3. 证据合法性:检验结果作为法定证据,其收集、保存、鉴定的过程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4. 当事人权益:当事人有权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这一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是药品质量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复验机构应当在接到复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此外,如果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对药品鉴定结果进行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