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意味着,一旦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被明确写明并签字确认,它就成为了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表明,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当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诉讼是由法院对争议进行裁决,而仲裁则是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仲裁通常是首选;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或调解来解决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1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和竣工期限。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也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这意味着合同中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且要明确、具体,以便于执行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