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组织者:通常是指策划、指挥、召集他人参与斗殴的人。他们对斗殴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通常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 积极参与者:是指在斗殴过程中主动实施攻击、造成伤害或者使用器械等行为的人,他们的行为对斗殴的进行起到了关键作用。
3. 一般参与者:虽然参与了斗殴,但并未积极发起攻击,或者其行为对斗殴的进行影响较小。他们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
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元素,对于聚众行为的认定,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行为会引发或加剧人群聚集;二是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公众聚集,并且对此结果持积极追求或默许的态度,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例如,通过公开煽动、组织、策划等方式导致人群聚集,就可能被视为具有主观故意。
在刑法中,"聚众"是指聚集多人(通常三人以上)进行某种非法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组织者是这一行为的核心人物,他们策划、指挥或者煽动他人参与,组织者自然包含在"聚众"之中。根据刑法的规定,无论是组织者、领导者还是积极参与者,只要其行为对公共秩序产生了扰乱,都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