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对于这种用工形式,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要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对方才能终止用工。这意味着非全日制工和雇主都可以在较短的通知期或者无通知的情况下结束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