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如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试用期虽然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具有特殊性,但并不影响其作为劳动关系一部分的本质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发生关于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解除合同条件等方面的争议,均受到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保护,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予以解决。
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且这些规章制度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时,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业可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