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隐瞒、转移、毁损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而言,若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前故意隐瞒、转移或恶意毁损了应予分割的房产,受损方有权申请重新分割。
2. 未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若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分割进行了约定,但一方在离婚后未按照协议履行,如拒绝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或者擅自处分已分割给对方的房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原协议或重新分割房产。
3. 子女抚养权变动: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中,房产分割可能与子女抚养权紧密关联,如将房产判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居住需要如果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发生变动,如原直接抚养方丧失抚养权,原房产分割安排可能不再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受影响方可以以此为由申请重新分割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除非有明确的个人财产约定,否则均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根据财产的性质、来源、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情况,以及夫妻双方对家庭生活的贡献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请求适当多分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应当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明确的约定。如果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产生争议,因为法院在判决时需要依据双方的协议,而无协议则可能导致法院需要介入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