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如果原告未出席庭审,法院首先会考虑其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法院可以视为原告自动撤诉。但如果被告提出了反诉,即使原告缺席,法院也可以对被告的反诉进行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意味着,当一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正确适用法律。在上诉期间,应当提交上诉状,并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理由,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当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发生冲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法定管辖。这是因为法定管辖体现了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确保特定类型的案件由具备专业能力和资源的法院审理如果约定管辖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侵犯公共利益,那么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认约定管辖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