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人员主要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职责、业务关系或者其他方式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他们有义务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证券,也不得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1. 行为人身份: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内幕交易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并据此交易的人。内幕信息知情人通常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2. 信息性质:内幕信息是指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例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产处置计划等。只有在涉及这类信息时,才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3. 行为模式:内幕交易行为表现为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这既包括直接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也包括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以使他人获利的行为。
4. 因果关系:对于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还需要考察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即交易行为是基于该内幕信息作出的决策。
根据《刑法》第180条以及《证券法》相关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罪中的“信息内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这些信息是与上市公司或者相关证券、期货产品密切相关的;其次,这些信息尚未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最后,该信息如果被公开,可能会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类型: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重大诉讼、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