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权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该条规定了公民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有扭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要求扭送人必须出示法律文件。扭送主要基于现场情况的紧急性,而非法律文件的出示。
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这些条件强调了扭送行为必须在犯罪嫌疑人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且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下进行。
扭送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和义务,它体现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在实践中,扭送行为通常发生在犯罪现场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不久,能够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有助于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