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拍卖法》第十九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的品质和瑕疵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意味着拍卖人在拍卖前需要充分披露标的物的状况,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
2. 撤销权与赔偿权:如果拍卖人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买受人因标的物瑕疵遭受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买受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瑕疵处理:若拍卖物有瑕疵,但拍卖人已明确告知,且买受人仍决定购买,那么买受人通常无权因此退货或索赔,除非拍卖人的告知存在误导性。
在拍卖活动中,竞拍人如果相互串通,人为地抬高拍卖价格,这种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拍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表明,无论是直接抬高价格还是通过低价策略排挤对手,都是被法律禁止的。
恶意串通是指拍卖过程中,某些参与者私下达成协议,操纵拍卖结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害者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涉及公权力机构的拍卖,可能还会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