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在破坏军婚罪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明确知晓:行为人直接从军人配偶本人、亲友或其他渠道明确了解到对方的婚姻状况,知晓其配偶是现役军人。
2. 应知或应推知:即使行为人没有直接获得对方是军人配偶的信息,但根据周围环境、社会关系、公开信息等可以合理推断出这一事实,也应视为"明知"。
3. 忽视或逃避了解:如果行为人故意避开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或者对明显的线索视而不见,法律也可能认定为"明知"。
1. 知情状态:行为人必须明知与之交往的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不知情,不能构成此罪。
2. 非法同居或结婚:行为人必须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发生了非法同居或者结婚的事实。非法同居通常指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而结婚则包括非法登记结婚和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3.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他人的军婚关系,仍然执意为之。
根据《刑法》规定,涉及到与现役军人配偶的违法行为主要是“破坏军婚罪”。该罪名主要针对的是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一)。但是,这一条款明确指出的是“同居”或“结婚”,并未具体提及单纯同居但无性行为的情况如果没有发生通奸,即没有实质性的婚姻关系或者非法性行为,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