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息,该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予以遵守如果遇到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者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有新的司法解释,这可能会影响到已签欠条的效力。例如,如果新的利率低于原有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债务人可以主张按照新的更低的利率支付利息。但若新利率高于原约定且在合法范围内,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按照原约定执行。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了利息,应当按照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目前一般参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介于24%和36%之间的部分,如果已经支付,借款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没有支付,出借人要求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