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判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通常考虑以下因素:是否有收取费用或预期收益的行为,是否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经济利益,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如果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法,但仍希望或放任可能的经济利益产生,那么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来确定。
根据《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上述侵权复制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复制品罪。关键在于销售者是否知情并故意销售侵权产品,以及是否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复制品”是指任何能够固定或表现作者创作思想和表达方式的作品复制件,以及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这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各类作品的实体或电子形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盗版或非法复制的录音录像制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