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优先清偿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权等,这类债权人有权优先从担保财产的价值中受偿。
2. 工资和社保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优先于其他债务清偿。
3.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破产案件的管理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在破产期间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4. 消费者预付款项:例如消费者预付的会员费、订金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优先清偿。
5. 税收债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国家税收也享有优先清偿权。
在法律体系下,债务偿还期限的确定主要涉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 约定偿还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即借款合同中应载明还款日期,此为明确的债务偿还期限。
2. 未约定偿还期限:若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此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 法定偿还期限:对于特定类型的债务,如民间借贷无约定期限的情况,或者法律规定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偿还的债务(如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租金支付等),则按相关特别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