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业债务的分割转移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债务转移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即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单方面转移债务。其次,在企业合并、分立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其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特别约定并通知债权人且未遭债权人反对。再次,在企业改制或资产转让过程中,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但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同时,《企业破产法》中也对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情况下债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公司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2条和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继,且应在决定合并后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时,其债权债务按照分立决议由分立后的公司分别承受,并应依法告知债权人。
公示程序对于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至关重要,如果公司未依法进行公示,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主张权利,那么该合并或分立行为对债权人的效力将受到影响,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公司或新设、存续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在不知情情况下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请求。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分割财产、事务等方式形成两个或多个新企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将由分立后的企业共同或按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全部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以分立为由拒绝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