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以下情况更新披露信息:
1. 基金设立时,需披露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本信息。
2.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投资策略、风险状况、基金净值、收益分配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公告。
3. 每年至少一次发布年度报告,每半年至少一次发布半年度报告。
4. 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件时,如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变动,基金清算等,需立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限于与投资运作和基金净值计算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如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提示、基金净值、收益分配情况等。这些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但通常不包括非公开的商业策略或未公开的投资项目等敏感信息。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保守基金的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基金运营的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得到投资者的明确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进行登记,并提交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内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诚信记录等。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行基金产品时,也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包含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基金招募说明书,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管理人的背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