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被拒绝探视,这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一方不得非法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行使探视权,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达成协议。若协商无果,可以通过社区、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等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执行探视权。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不配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