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任何开发活动都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例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 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开发者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系统的项目可能会被禁止。
3. 文化遗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涉及文物保护区的开发项目需要经过严格审批,以确保文化遗产的安全。
4. 城市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开发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资企业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将被视为土地闲置。政府有权对外资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与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在土地闲置处理上并无特殊优待,同样需要遵守严格的土地使用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用地审批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对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一般在省级人民政府。二是对于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或者涉及到国家重点项目、跨省(区、市)的土地利用事项,审批权则归属于国务院。此外,县级和市级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也有一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但主要是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和进行初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