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行为的界定在不同的罪行中有不同的解释,但核心是涉及对人员、资源和行动的控制或影响。例如,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不仅指创建黑社会组织,也包括维持其运作、扩大其影响力、分配任务等行为。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组织”则可能涉及策划、指挥恐怖活动,或者提供资金、物资支持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下行为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 组织者积极策划并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如为偷渡者提供路线信息、伪造出入境证件、安排交通工具和接应人员等。
2. 通过欺骗、引诱、强迫或者其他方式,促使他人参与偷越国(边)境活动,形成一定规模或者多次实施。
3. 明知他人欲偷越国(边)境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物资、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帮助。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组织"行为在犯罪构成中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需实施积极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纠集他人、设立规则、分配角色、策划活动等;其次,行为人需对所组织的团体有明确的管理与控制,即在该组织内起到核心或主导作用;再次,被组织的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及结构层级,并从事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或其他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