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关于陪产假的具体天数以及是否因晚育而增加,并未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这通常由各省级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生育假期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一胎化政策,鼓励适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这也为延长生育假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此背景下,各地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对原有的生育假期进行了调整和延长,以减轻晚育夫妇的育儿压力,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高龄产妇(通常指35岁及以上的女性)在生育假期上有额外的优待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高龄产妇还可以享受更长的产假,比如在北京、上海等地,高龄初产妇可以额外获得30天的产假。此外,部分地方还会提供一定的生育津贴或补助,以减轻其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