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免责条款必须是公平合理的:根据《合同法》第40条,如果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义务,那么该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免责条款不能过于偏袒某一方,必须公平合理。
2. 明确并显著提示:根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这意味着免责条款必须清晰、醒目,使对方能理解其含义和后果。
3. 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3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涉及人身安全和重大过失的免责条款通常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在网络环境下,双方的签名以电子签名的形式体现,即当用户在线阅读并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条款,并完成电子确认(如点击“同意”、“注册”等操作)后,可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网络服务合同随即生效。
同时,《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只要电子签名满足法律规定的可靠性要求,网络服务合同即可在电子签名完成后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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