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改判主要通过减刑和假释两种方式。减刑是指在服刑期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积极改造,可以依法减少其刑期。假释则是指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提前释放。这两种方式都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这意味着,无期徒刑犯人可以通过良好的行为和贡献来争取减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无期徒刑犯人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年,这是减刑后的最低刑期限制。如果减为有期徒刑,刑期的剩余部分还应依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无期徒刑犯人,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2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即使无期徒刑获得减刑,实际服刑的最低年限通常不得低于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