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意味着,如果工伤导致员工需要他人护理,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护理费用补偿。
误工费的计算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误工期间,即从受伤到恢复工作或确定伤残等级的时间;二是误工期间的平均工资误工费等于误工期间的日工资乘以误工天数。日工资通常是按月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来计算。如果劳动者在工伤期间有部分工作能力,那么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在计算误工费时,首先需确定受害人在遭受侵权期间的实际误工天数,这通常依据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确定。其次,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水平,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一般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受害人,则参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对于无法证明收入状况的受害人,可根据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