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的主要行为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制造假币:包括印制、铸造、制作各种类型的货币,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2. 销售假币:将伪造的货币进行买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
3. 使用假币:明知是假币而故意在市场流通中使用,意图欺骗他人。
4. 持有、运输假币:明知是假币而大量持有或者运输,意图进行销售或使用。
5. 教唆、组织他人伪造货币:包括提供技术、资金、场地等支持,或者指挥、策划他人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伪造货币罪是指“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伪造”不仅包括制作假币,也包括对真实货币的非法修改或篡改。对于电子货币,如果对其进行篡改,改变了其原有的数据信息,使得其价值、功能或识别性发生变化,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伪造。同时,如果这种篡改是为了欺骗他人,例如在交易中使用,那么就可能构成伪造货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