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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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3条

更新时间:2024-04-26

2024年刑法第153条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年何种行为涉及刑法第153条?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二是逃避海关监管,未按规定缴纳关税的;三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这些行为都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和海关管理秩序,因此被列为刑事犯罪。

2024年如何界定刑法153条的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偷逃应缴税额,以及对国家税收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走私的;(2)抗拒缉私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4)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5)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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