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而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 犯罪行为方式:职务侵占罪通常是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本单位财物;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侵犯的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位财产所有权;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平交易秩序和职务廉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财物的价值主要依据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值来确定。在实践中,如果财物有明确的市场交易价格,通常会以此为依据;若无明确市场价格,可能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此外,对于无法用金钱直接衡量的财物,如文物、艺术品等,其价值则可能根据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等因素综合评定。
在刑法实践中,“财物”一般被理解为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和权益。这包括实际存在的物品,如房产、汽车、珠宝等,也包括抽象的权益,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此外,非物质性的利益,如服务、信息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视为“财物”。例如,在受贿罪中,不仅接受现金、物品可以构成受贿,接受服务或者优惠条件也可能被视为受贿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