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量刑标准:新刑法可能对某些金融诈骗行为提高了量刑标准,以适应更严重的犯罪情况。例如,旧刑法可能对金融诈骗的起刑点和最高刑期设定较低,而新刑法可能会有所提高,这可能导致在新旧刑法过渡期间,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量刑出现差异。
2. 罪名定义:新刑法可能会对金融诈骗罪的定义进行细化或扩展,以涵盖新的金融犯罪形式。如果旧刑法中没有明确涵盖某种新型金融诈骗行为,可能会引发是否适用新刑法的争议。
3. 司法解释:新刑法实施后,可能会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对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罚提供更具体的指导。在新旧司法解释交替期间,如何选择适用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判决。
非法集资型民间借贷主要涉及的是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等条款。这些罪名主要针对的是未经许可擅自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而刑法第194条则是针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如伪造银行存单、汇票、本票等,这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犯罪行为。如果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嫌疑人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那么根据刑法的竞合原则,可以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此时,刑法第194条就可能被适用。这并不意味着第194条可以直接用于惩治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
在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在第266条,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就是对包括民间借贷诈骗在内的各类诈骗行为的基本定罪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