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侵占罪主要涉及到的是对他人财物的非法控制和处置。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自身所有,或者无权占有,但仍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获取并保持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且在权利人要求返还时拒绝归还。这种占有状态不仅体现在物理上的控制,更关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意图,即明知无权占有却依然为之。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或者因为职务的关系,有机会接触到并可以控制或处置这些财物。这种便利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职务上的便利,那么就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包括单位的外部人员如供应商、客户等;二是行为人必须利用了其在单位中的职务便利。这里的“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因工作职责而具有的对单位财物的管理、经手、使用或者处分的权利。行为人必须是主动、故意地利用这种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才能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