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犯:伪造货币罪的主犯是犯罪活动的主要策划者、组织者或直接实施者,他们对犯罪结果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从犯:如果行为人参与伪造货币,但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那么被视为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胁从犯:被胁迫参与伪造货币的行为人,虽然参与了犯罪,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按照《刑法》第28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伪造货币罪的情况下,如果有多人共同参与伪造货币的行为,例如有人提供原材料,有人负责制作,有人负责销售等,且他们对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都有明知且愿意的故意,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每个人都会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320条的规定,该条款主要涉及伪造货币罪,其对“货币”的定义并未明确指出是否包括所有流通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8条,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禁止伪造、变造。同时,《刑法》第196条对“货币”的解释采取了实质主义的理解,即任何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并用于支付商品或清偿债务的物品,均可能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货币”。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推断刑法第320条中的“货币”,应当涵盖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流通并被公众认可的货币,不仅包括人民币,也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行、兑换并在特定区域或领域内流通使用的其他货币(如纪念币、特别行政区流通货币等)。但不包括非法定货币或者非法流通的货币。